劳动争议裁决中 单位伪造证据应承担何种责任?

时间:2018-01-29 23:30:59  作者:邢洋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 实践中,在劳动争议裁决程序中,有些用人单位未获得胜诉结果,会采取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妨碍司法公正。那么劳动争议裁决中 单位伪造证据应承担何种责任?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基本案情  单位伪造证据胜诉 员工不服提起上诉引纠纷

2015年1月18日,胡某以某服装厂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等事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随后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胡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中,某服装厂出示《劳动合同书》、不同意缴纳社保确认单等证据证明系胡某本人的原因不缴纳社保,一审法院以胡某提出字迹鉴定申请但未缴费为由确认上述证据效力,并据此作出判决。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诉讼中,胡某再次明确否认上述证据的签名由其所书写,并要求鉴定。经鉴定,上述证据上的签名并非胡某所书写。

法院裁判 单位伪造证据胜诉的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并予以罚款

一审判决:确认胡某与某服装厂(经营者:许某)在2010年5月11日至2015年1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服装厂向胡某支付加班工资387.50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本案关键证据系伪造,部分主要事实未予审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并对某服装厂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律师说法 劳动争议裁决中 单位伪造证据应承担何种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民法的帝王条款,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明文确立的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为获取不当诉讼利益不惜冒险制造伪证,不仅妨害了劳动者权利的实现,也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应承担诉讼上之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本案而言,某服装厂所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不同意缴纳社保确认单等证据证明系胡某本人的原因不缴纳社保的材料上关于胡某的签名系伪造所得,以上材料属于关键证据,因主要证据伪造,则本案的主要事实某服装厂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二审法院对本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某服装厂伪造证据系违法行为,应承担诉讼上之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可以对某服装厂处以相应罚款,以示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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