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还要履行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的终止有哪些情形?

时间:2017-08-01 17:33:45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公司解散清算,原告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06年7月3日,原、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产品工程师。2009年2月,被告通知所属员工公司将会解散。之后,被告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了中英文版本的员工安置时间表及公司关闭常见问题问答,供员工浏览。2009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员工自愿离职补偿计划细则》,告知其因受全球经济环境的影响,被告正在逐步减产并计划于2009年底停止运营。细则同时为受影响的员工提供了两项备选方案:早期自愿离职经济补偿金计划及自愿离职标准经济补偿金计划,后一方案将执行根据员工服务年限的普通型离职补偿计划。2009年8月3日,原告签署《自愿离职补偿计划同意书》,表示其经过仔细考虑,决定选择第二项方案即自愿离职标准经济补偿金计划,同意在2009年12月31日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表示了解一旦签定此同意书,即不能撤销。2009年11月10日被告作出书面决定:鉴于生产经营的调整,同意提前解散公司。公司股东已批准提前解散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提前解散公司。    2009年12月29日,原告表示其签署的《自愿离职补偿计划同意书》是在公司的误导下签署的,现决定撤销。在公司未办理完毕工商注销手续之前,原告不接受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被告向原告告知:被告同意原告已签署的《员工自愿离职补偿计划》不再生效,但被告预计将于2010年1月25日前停止运营,原告的最后工作日将从2009年12月31日延至2010年1月25日,届时双方的合同将予解除,被告将根据法律的规定支付法定的经济补偿金。    2010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有关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通知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2010年2月3日起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足额支付原告基本工资、员工津贴、未使用年假补贴、年终奖、津贴、员工股票申购计划退还款等。为原告开具《单位退工证明》,被告支付原告工资至2010年2月3日,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0年2月。原告认为,由于政府免税期届至,被告才计划关闭工厂,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清算期间仍然存续,仍然可以履行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且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作有明确区分,被告所发通知及退工单上均明确载明系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而非终止,因原告为“三期女工”,属法律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被告的解除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公司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行解散。被告进行生产运营的调整,决定提前解散被告公司系股东行使法定职权的行为,内容与法不悖。因被告系外资企业,其解散决议尚需经审批机关核准,故2009年11月10日当天,被告公司董事会亦形成书面决议,一致同意公司提前解散,并制定了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批准解散的申请及清算的初步方案;2010年1月22日商务委员会作为审批部门,核准同意被告公司提前终止公司章程,进行清算。至此,被告公司正式解散。    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其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被告作为外资企业,其作出的自行解散决议经审批机关核准后,即行生效,被告据此终止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认定,被告系于2010年2月3日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劳动合同的终止有哪些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劳动合同的效力即行消失。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约定终止,只有法定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劳动合同法对某些劳动者特殊保护,规定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解散后,即进入清算程序,其法人资格虽然仍旧存续,但权利能力已受到限制,除为了实现清算目的而必须从事的清理公司财产、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义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等业务之外,不得经营其他业务。原告的原岗位为产品工程师,并不在清算所需业务之列,故被告在客观上已无法继续正常履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解散清算还要履行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的终止有哪些情形?”的案例分析,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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