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21 16:39:19 作者:邢洋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 目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直接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当遇到女职工违法生育二胎时,用人单位究竟能否解除劳动合同?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案情简介:以劳动者违法生育二胎为由停发工资
鲁某在某某科技大学从事行政管理工作。鲁某与其夫恒某于1998年8月生育一子,2009年8月8日鲁某夫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又生育一子。2009年8月起某某科技大学以鲁某违法生育二胎为由停发鲁某工资。鲁某向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其2009年12月以后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奖金及福利。后对仲裁不服,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停发工资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鲁某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否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应由相关部门予以确认,在有权机关未认定鲁某生育二胎的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某某科技大学以鲁某违法生育二胎为由停发鲁某的工资亦缺乏依据。故法院判决某某科技大学应向鲁某补发2009年12月以后的工资,驳回鲁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女职工违法生育二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规定用人单位有权直接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违反计划生育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仍然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系列法律法规的调整。
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行政上的法律责任。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者只有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而非法生育二胎属于一种行政违法行为,所以,用人单位不能直接以劳动者违法生育二胎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以此为由扣发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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