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其后补签劳动合同效力如何?

时间:2017-10-25 15:31:50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 正常工作中会经常出现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后又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补签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单位是否还应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期间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基本案情 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主张二倍工资赔偿

    王某于2013年8月6日任职被告北京阳光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的行政主管职位,后双方于2014年1月6日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3年8月6日至2015年8月5日止。后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北京阳光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8月6日至2014年1月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后王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院裁判 补签劳动合同可溯及至实际用工之日

    北京阳光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北京阳光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在王某入职后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却有不当。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一段时间后,北京阳光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与王某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从2013年8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将期限补签至实际用工之日的行为,已构成双方的“合意”,故依法认定上述期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再要求北京阳光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补签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现实中,用人单位常常由于各种原因,未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超过法定的一个月期限之后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在补签劳动合同时,又经常会遇到双方均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补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该补签的行为系属于双方达成一致的“合意”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法有效。  

就本案而言,北京阳光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与王某达成一致合意,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从2013年8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将期限补签至实际用工开始之日。该劳动合同确认了王某的真实入职时间为2013年8月6日,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王某依据该份劳动合同足以保护其权益,北京阳光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实际上还是完全履行了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无需支付之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以上就是对“补签劳动合同效力如何?”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浦东新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经济仲裁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公司上市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邢洋律师 > 邢洋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