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14 01:05:09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 在工作中有些事故是由员工自身精力不集中等过失行为引起或加剧。那么员工自身存在过失,还能认定工伤?员工自身过失 能否排除工伤认定?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基本案情 员工过失遭损害 认定工伤引纠纷
孙某系某技术公司员工,2003年6月10日上午受该技术公司负责人指派去北京机场接人。其从某技术公司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国际商业中心(以下简称商业中心)八楼下楼,欲到商业中心院内停放的红旗轿车处去开车,当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时,孙某脚下一滑,从四层台阶处摔倒在地面上,造成四肢不能活动。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孙某向园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园区劳动局于2004年3月5日作出(2004)00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根据受伤职工本人的工伤申请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结合有关调查材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工伤认定标准,没有证据表明孙某的摔伤事故系由工作原因造成,决定不认定孙某摔伤事故为工伤事故。孙某不服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 员工过失不能排除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排除工伤认定的三种法定情形,即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职工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上述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不能阻却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的关联关系。据此,即使孙某工作中在行走时确实有失谨慎,也不影响其摔伤系“因工作原因”的认定结论。园区劳动局以导致孙某摔伤的原因不是雨、雪天气使台阶地滑,而是因为孙某自己精力不集中导致为由,主张孙某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摔伤而不予认定工伤,缺乏法律依据。综上,园区劳动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孙某为工伤的决定,缺乏事实根据,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律师提示 员工自身过失 能否排除工伤认定?
工伤事故中,受伤职工有时具有疏忽大意、精力不集中等过失行为,工伤保险正是分担事故风险、提供劳动保障的重要制度。如果将职工个人主观上的过失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条件,违反工伤保险“无过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因此,职工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就本案而言,孙某为完成开车接人的工作任务,必须从商业中心八楼的中力公司办公室下到一楼进入汽车驾驶室,这是为完成工作任务客观上必须进行的行为。因此,孙某在一楼门口台阶处摔伤,系为完成工作任务所致。且员工存在过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因此,园区劳动局以孙某自身存在错误为由对孙某不予认定工伤,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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