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21 15:07:29 作者:邢洋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 有些普通员工有时会因各种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有时某些特殊劳动者如单位分管人事的高管人员也会发生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人事主管自己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基本案情 人事主管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离职主张经济补偿金
2015年5月,杨某入职某电力公司。当年6月,公司任命杨某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运营、人事行政、财务管理等工作。2016年4月,杨某自电力公司离职。随后,杨某向仲裁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支持了杨某的请求。
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称杨某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负责人力资源的全面工作,对于其本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具有过错和重大恶意,请求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同时,公司提交了杨某的岗位职责议定书、员工内部培训手册、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流程等证据,证明其职责范围包括督促签订和保存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等事宜。
法院裁判 人事主管未全面履行职责 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电力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杨某的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因其本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源于其未全面履行自身职责,存在过错,故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律师说法 人事主管自己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虽然《劳动合同法》针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设立了二倍工资差额的惩罚性赔偿,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其作为劳动者中的特殊人群,熟知劳动法律规范的各项规定,又是公司整个人力资源工作运行的负责人,签订和保管劳动合同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高管人员的工作职责时,由于其自身原因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就本案而言,杨某作为某电力公司的副总,负责整个公司的人事工作,其应当非常熟悉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劳资管理制度。因此,杨某对自己未与某电力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己存在一定过错。且某电力公司提交足够证据证明了杨某的职责范围中包括督促签订和保存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等事宜。因此,杨某自己未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自己未适当履行自身义务所致,故某电力公司无须向杨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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