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员工签订的试用期合同 是否合法有效?

时间:2017-12-19 20:04:56  作者:邢洋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首先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满认为劳动者符合工作条件的,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这类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效力怎样?单位与员工签订的试用期合同 是否合法有效?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基本案情  单位与员工签订试用期合同 试用期满单位解约引纠纷

2016年3月,应届大学毕业生小李被A公司录用,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表示,按照公司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六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工资是正常工资的一半。试用期过后经考核合格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小李签订了这份试用合同。六个月期满后,A公司以小李在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为由,不予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小李对此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发未按照正常工资支付的工资差额。

仲裁裁决  单位与员工签订试用期合同 该试用期合同视为劳动合同

小李的仲裁请求得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仲裁委裁决公司向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补发未按照正常工资支付的工资差额。

律师说法 单位与员工签订的试用期合同 是否合法有效?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就本案而言,A 公司与小李签订的是试用期合同,依据上述规定,试用期不成立,六个月的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公司不与小李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向小李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 A 公司在小李的“试用合同”期间,支付的工资为正常工资的一半,因试用期不成立,六个月的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公司应当按照正常的工资数额发放给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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