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24 20:22:35 作者:何显刚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强制猥亵、侮辱罪与普通强奸罪都是侵犯他人性自主权的犯罪,很多人并不了解二者的关系是什么?二者究竟是不是对立关系呢?如果不是对立关系,那么强奸过程中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需要另定强制猥亵罪吗?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合作弄轻工招待所附近发现独身经过的被害人金某,遂生奸淫邪念,采用掐脖子、强拉、言语威胁等手段,欲强行与被害人金某发生性关系,对被害人实施了亲嘴、摸下身等强制猥亵行为,后因被害人金某生理原因,被告人沈某某自动放弃继续实施强奸行为,离开现场。
法院判决:被告人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建峰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鉴于其在强奸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亲嘴、摸下身等强制猥亵行为,已对被害人性的自主权造成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沈某某强奸罪。
律师说法:强奸过程中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需要另定强制猥亵罪吗?
(普通)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与普通强奸罪都是侵犯他人性自主权的犯罪,二者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别关系。猥亵行为包括性交行为,强奸行为也是强制猥亵行为的一种,但由于刑法特别规定了强奸罪,所以,对强奸行为不再认定强制猥亵罪。但在刑法没有对其他不正当性交行为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其他不正当性交行为当然应当包括在“猥亵”概念中,例如,妇女强行与男子性交的,也成立强制猥亵罪。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在强奸过程中实施的猥亵行为,不应另定强制猥亵罪,应当作为定强奸罪一罪。行为人以强制猥亵的故意对妇女实施暴力,压制其反抗后对其实施奸淫行为的,也应以强奸罪论处。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沈某某在强奸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生理原因而放弃了奸淫行为,但是其主观目的是实施强奸行为,客观上也实施了一系列的强制猥亵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的中止犯,而不应当定强制猥亵罪。
结语:以上就是关于“强奸过程中实施的猥亵行为,需要另定强制猥亵罪吗?”在这里,大家需要厘清“猥亵”的概念,是否包含性交行为;以及强制猥亵、侮辱罪与强奸罪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才能更好的认定强奸过程中实施的猥亵行为,不需要另定强制猥亵罪,定强奸罪一罪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