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人,如何减刑?

时间:2017-05-16 21:06:03  作者:何显刚律师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那么死缓犯该如何减刑呢?

 

案情简介:2009年6月2日,内蒙古高院核准一审法院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的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8504元(已付242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内蒙古高院于2012年1月18日以(2012)内刑减字第4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于2013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3年12月26日报送内蒙古高院审理,是否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法院判决:内蒙古高院于2014年1月24日将罪犯高某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一小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认为,罪犯高一小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但鉴于该犯附带民事赔偿款有部分未履行,减刑时,应从严掌握。

 

律师说法:我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依据该规定,死缓犯的减刑问题,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在死缓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其二,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死缓执行期间没有实行故意犯罪的死缓犯罪,应一律减刑,其中对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有期徒刑,其余的应减为无期徒刑。因此,本案中,高某某在两年缓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也没有重大立功表现,因此于2012年被减为无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死缓犯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限是二年,但是,这并不是说故意犯罪的死缓犯只有等到二年期满以后才能执行死刑。如果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期限之内故意犯罪,只要经查证属实的,就可以随时执行死刑,而不必也不应该等二年期满。

《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符合刑法规定的限制减刑的情形,因此,在其减为无期徒刑之后,再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限制减刑,从被公安机关羁押之日起,最低服刑期间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因此高某某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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