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14 16:57:58 作者:何显刚律师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因为琐事而争吵,进而推搡或者抓扯。若此时,其中一人致轻伤以上,则抓扯者往往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而非正当防卫?这需要厘清其中缘由。
案情简介:2012年12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会车发生口角,随即双方互相抓扯,被告人陈某某将张某某腰部致伤。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L2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有自首情节。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情节轻微,建议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的关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受害人张某某自愿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各项损失84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以从轻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律师说法: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将正当防卫认定为相互斗殴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普遍现象,究其原因在于,其一,某些司法人员认为,当公民面临不法侵害时,应当报告单位或者司法机关,而不能随意伤害对方;当公民面临紧迫威胁时,也只能报告单位或者司法机关,而不能做防卫准备。这种观念显然不当。其二,某些司法人员认为,只有"单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才是正当防卫,如果超出单纯制止的范围,就属于相互斗殴,成立故意伤害罪乃至故意杀人罪。其三,某些司法人员认为,只要双方在事前与被害人有矛盾、争吵等,后来双方均动手攻击对方的,就是相互斗殴;斗殴行为导致他人轻伤的,都构成故意伤害罪。更为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将防卫人的即时反击都视为相互斗殴,而不考虑谁先动手实施暴力行为,诸多的判决书也不写明谁先动手实施暴力,只是用"相互斗殴、相互打斗"等描述一笔带过,甚至将明显的防卫行为描述为相互斗殴。
其实,在一般性争吵过程中,先动手对他人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的,属于不法侵害,后动手反击(殴打)者造成前者轻伤害的,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应当认定为相互斗殴,更不应当认定后动手反击者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反之,在一般性争吵中,先动手殴打者造成对方轻伤的,则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