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如何处罚?

时间:2017-05-28 22:38:29  作者:何显刚律师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我国刑法处罚单位犯罪,那么,什么是单位犯罪呢?单位犯罪如何处罚?

 

案情简介:被告单位台州浙艾斯鞋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1日成立,被告人叶某甲担任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叶某甲因被告单位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不够抵扣,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蒋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以支付票面价税合计金额6%的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取得由温州双频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共计人民币309384.61元,税额共计人民币52595.39元。上述发票已向温岭市国税部门申报抵扣税款,从而骗取了国家税款。

 

法院判决:一、被告单位台州浙艾斯鞋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叶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台州浙艾斯鞋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单位犯罪,且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甲系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单位犯罪,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单位所实施的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而见,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叶某某作为单位的财务主管人员,因单位增值税发票不够抵扣,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蒋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以支付票面价税合计金额6%的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取得由温州双频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共计人民币309384.61元,税额共计人民币52595.39元。该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叶某某的上述行为为单位意志的体现,因此单位成立该罪,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以双罚制为主,因此,本案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财务主管人员都处以刑事处罚。更多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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