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古尸案”主犯,逃亡23年后被抓

时间:2017-05-15 23:16:28  作者:丁一元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中国“第一古尸案”主犯,逃亡23年后被抓


北京青年报讯,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公安局14日对外公布,中国第一古尸案最后一名逃犯李宜海潜逃23年后被抓获归案,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1994年3月,纪山古墓群“郭家岗一号墓”中的文物被盗墓贼洗劫一空,其中一具女尸是迄今我国所发现外形、皮肤、骨骼均保存完整的最早的一具古尸,距今已有2300余年,但遭到盗墓贼的扯头发、拖行、丢弃。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一行26位考古专家作出鉴定结论:该尸属战国时期保存下来的一具女性尸体,距今已有2400余年。女尸虽然在出土过程中历经磨难,多部位受损,但仍奇迹般的没有腐烂,而且肌肤仍有弹性,四肢仍能弯曲,是迄今我国所发现外形、皮肤、骨骼均保存完整的最早的一具古尸,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除古尸外,公安机关还及时追回20多件珍贵文物,此案成为当时举世震惊的“中国第一古尸案”。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像技术等新的刑事科学技术不断涌现。今年3月初,比对工作出现转机,沙洋县公安局接到市公安局下发的人像比对线索:1994年上网的逃犯李宜海与荆州市公安县冯某的照片相似度高达97%。随后,民警通过外围侦查了解和分析研判,最终确定为同一人。5月10日,在海南警方的大力协助下,沙洋警方成功将李宜海抓获。


法律观点

那么李宜海在盗掘古墓的同时毁坏了“第一古尸”,应定什么罪名?


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盗掘古墓的同时毁坏文物的,单就毁坏文物行为可能构成故意、过失损毁文物罪或盗掘古墓葬罪的加重情节。那么这些罪名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


首先,就故意、过失损毁文物罪之间的区别,如其字面区别——主观方面,根据其主观意识形态故意或过失来确定其罪名。而盗掘古墓葬罪的加重情节即“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是指行为人出于盗掘古墓葬的目的实施盗掘行为时过失造成珍贵文物毁坏,并且是严重毁坏的情形,与损毁文物罪在主观目的和损害结果方面要求不同。当然,盗掘古墓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也同时会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这属于法条竞合的情形。法条竞合时,我们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地位相同则遵循“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盗掘古墓且造成珍贵文物严重损坏相对于过失损毁文物更具有针对性,是特别法,应优先适用。


就本案来看,李宜海等人用手指在古尸的嘴里乱剜,并用麻绳锁在古尸的颈子上,将其扯到了地面上,拖过坎坷泥泞的田埂沟洼和荆棘杂草,推进了另一个被盗掘的墓洞,企图掩饰犯罪,导致古尸多部位受损。明显属于犯罪故意,构成故意损毁珍贵文物罪。


所以,本案李宜海盗掘古墓同时损毁古尸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及盗掘古墓葬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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