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11 17:47:23 作者:丁一元律师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P2P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亦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相关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呈上升趋势,其中就有利用P2P虚构高额利润集资被判刑之案例,那么,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案情简介:2013年8月,被告人郑某采取向他人宣传其经营的业务能够赚取高额利润的虚假事实,以及通过 “易拍金”P2P网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购买其理财产品。在获取被害人投资后,郑某隐瞒其业务实际亏损状况,将骗取的资金支付此前投资人的收益,制造“易拍金”业务能够获取高额回报的假象,用于骗取更多被害人的钱财。至案发时,郑某集资数百万元,共造成被害人损失近280万元。
法院判决:阳江江城法院认为,郑某非法集资达2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郑某不服,提出上诉。阳江中院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本案中,被告人镇某通过虚构高额利润的方式,采取P2P网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购买理财产品,非法集资金额高达2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