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20 23:49:18 作者:丁一元律师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现象层出不穷,非法出售户籍信息、手机定位、住宿记录等个人信息如何定性?是否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情简介:2016年初,被告人邵某某、康某、王某、陆某某分别以“大叔调查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倪某某不久后参与。五被告人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个人户籍、车辆档案、手机定位、个人征信、旅馆住宿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的方式寻找客户,接单后通过微信向上家购买信息或让其他被告人帮忙向上家购买信息后加价出售,每单收取10元至1000余元不等的费用。经查,被告人邵某某获利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康某获利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倪某某、王某、陆某某各获利人民币5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邵某某、康某、倪某某、王某、陆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坦白、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倪某某、王某、陆某某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非法出售户籍信息、手机定位、住宿记录等个人信息如何定性?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个人不愿为一般普通社会公众所知,并对公民个人有保护价值的信息。在刑法语境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意指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即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该条文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即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从信息的内容看,其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解释第四条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二是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也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何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解释对这一认定标准也作了明确规定,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释分别设置了“50条以上”“500条以上”“5000条以上”的入罪标准,对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即算“情节严重”;对于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标准则是500条以上;对于其他公民个人信息,标准为5000条以上。
此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都被规定为“情节严重”。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解释也将其规定为“情节严重”。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53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五被告人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个人户籍、车辆档案、手机定位、个人征信、旅馆住宿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的方式寻找客户,接单后通过微信向上家购买信息或让其他被告人帮忙向上家购买信息后加价出售,每单收取10元至1000余元不等的费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