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判处死刑的情况有哪些?

时间:2017-07-30 22:46:54  作者:丁一元律师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众所周知,我国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那么,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判处死刑的情况有哪些?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简介:被告人杨清培,于2016年9月28日晚,在会泽县待补镇野马村委会背风弯家中,因负债向父母要钱时被父亲责骂,遂用家中的十字镐击打父母致2人死亡。并在离家潜逃时,因怕被人发现,又先后杀害同村17人。9月29日,公安民警在昆明抓获潜逃的杨清培。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清培犯故意杀人罪。

法院判决:判处被告人杨清培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庭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清培故意杀害19人,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虽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有悔罪表现,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庭判处被告人杨清培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杨清培表示服判不上诉。

律师说法: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判处死刑的情况有哪些?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一般情况下,犯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杨清培故意杀害19人,其中包括自己的亲生父母,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据法定刑的判处原则,应当首先考虑死刑这一量刑幅度,而结合本案情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符合刑法规定、政策维稳要求等等。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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