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节选-走私犯罪

时间:2017-05-31 10:42:03  作者:丁一元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判三缓五,李X刚从喀麦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案情简述】

公诉机关指控李X刚于2012年3月携带象牙制品从喀麦隆进入广州,在机场因未申报任何物品而被查获,涉嫌触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该批象牙制品总8公斤,案值23.3万元。

 

【律师工作及辩护观点】

      盈科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和王鹏宇律师担任李X刚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多次跟当事人会见交谈时,细致地发现“李X刚在查验区过机时,海关检查员问皮箱是谁的?李X刚回答是我的,”这一句话引起丁律师和王律师的高度关注,准确把这个不以为意的细节确定为自首辩护的切入点。在庭审辩护中提出:1、李X刚在海关尚未开箱确定物品时便主动承认装象牙箱子为其所有,属于在侦查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前,仅因形迹可疑就如实供述罪行情形视为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2、该携带象牙的目的是送给亲友,而非出卖牟利。李X刚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广州中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李X刚具有自首情节和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认为李X刚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判决书编号】:(2012)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47号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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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罪与非罪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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