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31 10:48:51 作者:丁一元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谭某制造毒品改非法持有毒品罪
【重罪辩轻罪,成功保命】
现场查获毒品数量大且含量高,被控制造毒品罪;有制毒、非法持枪前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根据公诉机关完整的证据链以及法律规定,本案极有可能判处被告死刑。要保命只能改变罪名定性,但极具难度。
【承办律师】盈科广州刑事部丁一元主任 张承方律师
【案情简述】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7月,谭某准备制毒工具和原料,在其住处开始制造毒品。公安人员在其房间查获毒品和制毒工具一批,在1270克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70%,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2010年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辩护难点】
公诉机关出示的不利证据有:
1、在被告的家里搜查出含有毒品成分的白色晶体、制毒工具和制毒流程纸;
2、在烧杯上有被告的指纹;
3、有证人证实在被告住处散发出刺激性气味。
以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按照法律规定,本案极有可能判处被告死刑。要保命只能改变罪名定性,但极具难度。
【辩护意见】
律师发现公安机关虽然在被告住处发现烧杯等工具,但是这些制毒工具并不齐全,烧煮的液体中不含有毒品成分,且被告本身不掌握制毒知识和制毒流程。因此,提出辩护意见:
1、被告不掌握有效制造毒品的知识,不拥有制造出毒品的必需原料,缺少制毒工具,亦不具备合适的制毒场所;
2、被告对于为他人保管的梅酒瓶中的液体成分完全不清楚,纯属基于好奇而去烧煮少量液体,测试有无晶体出现,并非制造毒品;
3、期间未发生制造毒品所需的化学反应,也不是对毒品成品进行加工,亦非试制毒品;
4、在被告家中所搜出的毒品是其他人委托他暂时保管的。
【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现场查获的毒品是由谭某所制造,而且谭某所烧煮的液体本身不含有毒品成分,不具备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因此,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制造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辩护人在一审中便成功改变罪名,重罪变轻罪,达到保命的目的。
【办案心得】
本案当场查获毒品数量大,含量高,被告人有制毒前科属再犯。如辩护不能改变定性,被告人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因此,辩护人从制毒条件是否具备作为切入点,成功改变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
【判决书】(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