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伴娘坠楼身亡,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时间:2017-06-16 09:27:35  作者:丁一元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22岁伴娘坠楼身亡,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中国新闻网讯, 6月14日,顺德均安沙浦村一对年轻人结婚,在接新娘的过程中,发生了伴娘从四楼坠下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目前,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中。根据报料人以及现场目击者的描述,伴娘是从该民居的四楼外阳台的栏杆坠楼而下,部分栏杆已经缺失,有村民称该栏杆“好像是年久失修”。记者在现场看到,四楼栏杆确实损坏一部分,已经被户主用草席等物品遮盖起来。

一位新娘家属告诉记者,13日下午按照当地的结婚习俗是新郎带着伴郎来新娘家接新娘。“当时一大群年轻人在大门外,新娘和伴娘在屋里。按照习俗,要给够利市才能开门,新郎伴郎给足了利市,新娘家就开了大门。没想到,一开门,伴郎们就一起冲进去,伴娘就往楼上躲,后来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那位小姑娘上了顶楼,就掉了下来。”

这起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顺德警方工作人员回应称,“原因还在调查中,现在不方便对外公布。”记者从均安镇政府、沙浦村村民等多方获悉,从事故发生到记者截稿时止,已有多拨调查人员前往事故发生地调查。

 

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及过于自信的过失,其中最易与意外事件混淆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

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死亡结果,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如果行为人没能预料到四楼阳台护栏的缺失,无法预见伴娘的坠落身亡,这起事件就是个意外事件。这起事件的具体原因还在调查中,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有待进一步论证,但丁一元律师还是提醒广大网民,结婚仪式时不要闹得太过火,在快乐迎亲的同时,要保护好嘉宾的人身安全,新娘及伴娘堵门时要有分寸,既要热闹、有气氛,也要注意双方情绪的把控。“堵门”环节,点到即止,不要过火。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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