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19 22:46:32 作者:周晓瑶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交通事故中,有的是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有的是机动车与行人的相撞。还有的是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给车上的人或者行人造成伤害。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多辆车的责任呢?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多辆车发生交通事故
2013年2月2日4时30分许,被告张某的货车与被告李某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乘客原告何某受伤,两辆车受损。事故经过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嘉兴支队勘察现场后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张某负主要责任,被告李某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李某和张某赔偿损失1324.70元。
法院判决: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损失927.29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损失397.42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和被告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损失927.29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损失397.42元.
律师说法:如何确定各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具有交通违法行为、其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客观情况认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认定当事人的责任有以下三个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
以上是关于“ 多辆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各方的责任?”的案例介绍,在多辆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时,每个车的责任是不同的。责任不同,赔偿金额就不同。如出现纠纷,最好咨询法邦网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以期事情得到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