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19 14:35:09 作者:重庆交通事故律师周晓瑶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王某驾车将韩某撞致I级伤残,王某全责。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韩某将王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精神抚慰金如何判定?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被车撞成一级伤残
原告韩某诉称:2016年10月,在顺义区中干渠路,被告王某驾驶车辆将原告韩某撞伤。后经交通支队认定,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驾驶的涉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30余万元。
被告王某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限额为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不认可,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无异议。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认可责任认定。王某驾驶的涉诉车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限额为50万元,含不计免赔。涉诉事故发生后,其公司为韩某垫付急救费1万元,后又直接赔偿给韩某医疗费、护理费共计9余万元,现同意在保险剩余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伤者诉车主及保险公司获赔一百余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故对于原告韩某因此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垫付的急救费1万元,一并扣除。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50余万元。王某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30余万元。
律师说法:精神抚慰金如何判定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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