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要道上倾倒渣土,为何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时间:2017-09-05 07:43:35  作者:重庆交通事故律师周晓瑶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某日,王某、罗某、吕某先后两次从某市施工的工地上装载200余吨渣土,占据了某路段由东向西的半幅路面,直至当晚22时,某路段的交通才恢复正常。这几个人的行为最终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获刑,倾倒渣土为何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在交通要道上倾倒渣土

2016年某日凌晨1点至3点,王某、罗某、吕某先后两次从某市施工的工地上装载200余吨渣土,开车经高速连接线行驶至某市路段,将渣土倾倒在正在使用的路面上,占据了某路段由东向西的半幅路面。后某道路管理局花费3.6万余元对违规倾倒的渣土进行清理,直至当晚22时,某路段的交通才恢复正常。

法院审理:坏交通设施罪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行为人将渣土倾倒在正在使用的道路上,虽然还未造成损害,但对过往车辆造成了潜在的危险,且倾倒渣土的位置接近高速公路匝道口,晚上行车视野不够清晰,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白天也容易造成交通拥堵等不良后果。因此,该行为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律师说法:倾倒渣土为何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王某等人的行为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在道路上倾倒渣土的行为,一般由城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很少,但该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是在正在使用的交通道路上倾倒渣土;二是倾倒渣土体积较大,占据了半幅道路,致使半幅道路丧失了通行车辆的可能性,车辆必须借对向道路逆行通过,这明显增大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三是倾倒位置接近高速公路的匝道口,该路口一般行车车速较快,且当晚下雨,人的反应速度会变缓,这容易发生车辆倾覆、毁灭的交通事故。

王某等人的行为同时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想象竞合犯。破坏有两种涵义,一种是使交通设施本身遭到破坏,二是使交通设施丧失应有的性能。本案中,王某等人倒渣土的地方是公路,虽没有损坏公路本身,但是将半幅公路堵死致使其丧失通行车辆的可能,其行为足以使行驶的机动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实际上,倾覆与毁坏只是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而构罪条件是产生具体的危险,故本案认定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不存在障碍。此外,故意毁坏财物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消灭财物的形体,也包括丧失或者减少财物效用的一切行为。依照物权法的规定,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是不动产的一种,具有财产的属性。王某等人将渣土倾倒在公路上使其使用价值降低,且需要公路管理部门对渣土进行清理,就必须支付清理费用,该清理费用即修复财物的费用,可认定为毁坏财产的价值,故其行为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所以,王某等人实施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罪名,属于想象竞合情形,应从一重处理。相比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不仅包括已造成的现实危害,还包括可能造成的危害,更能评价王某等人的行为及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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