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责任怎么承担?

时间:2017-06-05 12:04:25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在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的使用人并不是车辆的所有人,也即是借用他人的车辆或者车辆被他人借用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来承担责任,由实际所有人还是使用人来承担责任呢?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致人伤残

2011年2月7日,被告屈某驾驶被告仲某所有的轿车与同方向行驶的原告林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1年3月18日,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被告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屈某驾驶的轿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于被告保险公司,且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有效期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部分由被告屈某、仲某赔偿。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经审理查明,被告屈某与原告林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林某伤残。本次交通事故屈某承担主要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余损失由被告屈某承担。

律师说法: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责任怎么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可见,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出租后,车辆在承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因为一般情况下,在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出后,其便对其车失去了控制,该车转由使用人掌控、使用,此时使用人应该尽到对该机动车的管理和安全防范义务。

同时,使用人负责该车辆的管理,享有该车辆的使用权和运营利益,出借人只享有基于对机动车所有权而产生的出借利益。因此,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与机动车使用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机动车使用人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责任怎么承担?”的案例介绍,如您有这方面的交通事故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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