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10 22:31:49 作者:周晓瑶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司机借用驾驶公司的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他人,使他人遭受损失。例如发生公交司机撞伤路人的情形,那么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雇员驾车撞伤人
2011年4月12日14时40分,朱某驾驶所属公司的货车碰撞了郑某开的商店,造成在该商店购物的万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案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万某无责。万某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万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朱某承担20%
朱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万某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朱某驾驶公司所有车辆在保险公司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由保险公司公司在其保额的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保险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余款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80%承担,朱某承担20%。
律师说法: 雇员驾车撞伤人,责任由谁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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