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交强险不承担赔偿有哪些事项?

时间:2017-06-14 18:23:49  作者:周晓瑶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机动车辆一般都进行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交强险范围之外一般是由事故责任人进行赔偿。交强险不承担赔偿有哪些事项很多人对此有疑问,下面通过案例进行解读。

案例简介:未取得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逃逸,致车辆受损原告受伤

2010年10月26日17时许,被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平湖市广陈镇前港派出所东面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陆某驾驶三轮车未按规定横过道路的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次要过错,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二轮摩托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赔偿。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赔偿。

2010年10月26日17时许,被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平湖市广陈镇前港派出所东面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陆某驾驶三轮车未按规定横过道路的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次要过错,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二轮摩托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赔偿。

律师说法:交强险不承担赔偿有哪些事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对“交强险不承担赔偿有哪些事项”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出现相关问题时,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执业机构: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重庆 渝北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周晓瑶律师 > 周晓瑶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