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25 22:50:34 作者:周晓瑶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交通事故的发生,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同样也会产生各种费用。往往由于其严重性,导致人员伤亡也时常发生,那么由于伤亡就会产生后续治疗费,那么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很多人对此有疑问,下面将通过案例为各位进行解读。
案情简介:车辆碰撞,造成人员伤亡、车辆受损。
2013年1月1日,被告郑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小客车与我相撞,造成我受伤。经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郑海龙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我被送往医院治疗,由于病情危重,当日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4天,经诊断为:双侧大脑顶枕区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出血,左侧多发肋骨3-9根骨折,右锁骨骨折,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右侧趾骨骨折,右额骨骨折。2013年7月9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我的伤残等级为十级,综合赔偿指数为20%。现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各项损失费用。
法院判决:1、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等各项损失;2、被告郑某赔偿原告吴某鉴定费。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日12时,被告郑某驾驶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原告吴某骑自行车由北向东骑行,郑某车右前部与吴某车相刮撞,致使两车损坏,原告受伤。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县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颅脑外伤,胸外伤,多发肋骨骨折,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建议转市医院。原告当天转至市医院治疗,在急诊留观至1月5日,住院至1月14日。经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右额骨骨折,右锁骨骨折。医嘱出院后全休3个月,静养陪护。原告自行花费医疗费8758.4元,被告郑某为原告支付医疗费68138.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80元、护理费480元、交通费824.5元。2013年7月19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吴某头部、右下肢、右肩、左肋骨损伤及其后遗症状均构成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20%。2013年9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227822.19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残疾辅助器具费等;2、被告郑某赔偿原告吴某鉴定费。
律师说法:保险公司是否承担后续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关于审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对该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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