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形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么?

时间:2017-06-30 22:49:10  作者:周晓瑶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者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那变型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先行赔偿么?保险公司能以驾驶员无证驾驶不进行赔偿么?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变型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

2011年9月3日16时25分许,被告蔡某驾驶变型拖拉机与驾驶三轮电瓶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蔡某已支付原告10000元。原告之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蔡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致残,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被告蔡某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依法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现请求判令:一、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各项损失76761.60元;二、被告蔡某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计18167.56元中尚欠的8167.56元。

法院判决:原告孙某医疗费等损失85349.26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68682元;由被告蔡某赔偿原告10000元(被告蔡某已支付);由原告孙某自负6667.26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3日16时25分许,被告蔡某驾驶变型拖拉机与驾驶三轮电瓶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蔡某已支付原告10000元。原告之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与被告蔡某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本院确认原告孙桂兴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遭受的财产损失合计82349.26元。被告蔡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已就变型拖拉机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先行赔偿,原告的其余损失则由原告与被告蔡某按责任比例分担,本院酌定分担比例为4:6。关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被告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免责的抗辩理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此也作了相同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它不考虑机动车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而保险公司以驾驶人无驾驶资质驾驶存在过错为由请求免责,显然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故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孙某医疗费等损失82349.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85349.26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68682元;由被告蔡某赔偿原告10000元(被告蔡某已支付);由原告孙某自负6667.26元。

律师说法:变形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此也作了相同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它不考虑机动车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而保险公司以驾驶人无驾驶资质驾驶存在过错为由请求免责。因此,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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