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12 22:50:39 作者:李海林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停车5分钟被收3200元
货车司机辛某,开着一辆鲁B牌照的货车经常往返于济南与青岛之间。6月1日9点左右,辛某将车停在济南市天桥区小鲁庄路旁。接了个电话的功夫,一名尹姓自称是物业的工作人员收取了他3200元。 尹某告诉记者,小鲁庄路是村民集资所建,居委会对这条道路有管理权。在6月2日下午的电话采访中,尹某告诉记者,在双方理论的过程中“动手了”,“司机用手掐伤了工作人员的脖子,要的5000元是医药费。”辛某报警后,民警分别找双方进行了谈话,尹某最终答应要3000元。回到货车上后,辛某与老板商量后决定妥协,“民警走后对方说要是不交钱,下午还会涨价。”尹某又称“前后堵着的两辆车在这耗了很久,一辆车给100块钱。”于是,3000元又成了3200元。
律师说法:被收的停车费能否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条第二款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八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本事件,货车司机辛某将车停在济南市天桥区小鲁庄路旁,而该道路是村民集资所建,居委会对这条道路有管理权。尹某以物业工作人员的身份,采用前后堵车不让走的方式,强行收取辛某3200元的停车费。辛某与尹某之间系停车场地租赁合同关系,3200元的费用系使用停车场地的租金,但该合同系尹某以胁迫方式与辛某订立,辛某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停车场地租赁合同,按正常的停车收费标准支付停车费用,多余的停车费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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