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路边疯狂砍树,该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

时间:2017-11-25 11:56:43  作者:程德兵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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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男子路边砍伐21棵树

    李某某携带一把油锯、一把手拉锯、一把砍柴刀等工具去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园松夏大道西九耳岗商住地的围墙处,后带着油锯爬进围墙,在围墙里面的桉树林内使用油锯盗伐桉树。李某某锯了21棵桉树后,因为油锯发动时的声音很大被人发现。后治安队员赶到将李某某抓获。被盗锯的桉树体积经计算最小6.38立方米;经鉴定,桉树林木(广林9号)6.38立方米价值4466元。

    法院判决:构成盗伐林木罪

    被告人李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

    律师说法:盗伐林木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2条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本案中李某某共砍伐6.38立方米的树木,被砍伐的林木属于国家所有,并且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李某某构成盗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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