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索债绑架他人,构成非法拘禁

时间:2017-11-26 09:54:4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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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男子索债绑架他人

  陈某某为向黄某某索要债务,纠集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等人,在本区惠南镇绿地峰汇处发现黄某某后,即对黄某某实施殴打,后将黄某某强行带至本区东海滩边,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方式,强迫其筹钱还款,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并迫使黄写下借条,后在黄某某的家人将欠款转入指定的银行帐户后,于当日23时许将黄某某放回。经鉴定,黄某某因外伤致右手第5掌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

  法院判决: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曹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

 律师说法:索取债务绑架他人以非法拘禁定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不以绑架罪论处,该行为是非法拘禁罪特殊条款,法律将这种行为拟制为非法拘禁。本案中陈某某是为了向黄某某索取债务,并非单纯的绑架索取赎金,不应以绑架罪定罪,应定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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