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市场偷菜,竟构成盗窃罪?

时间:2017-11-30 18:37:2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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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男子多次在菜市场盗窃蔬菜

    2011年3月23日,向某来到株洲市荷塘区中南菜市场辣椒大棚,趁店主不备时,盗窃“海花红”红辣椒一箱。当其逃至菜市场外的杂货店附近时,被闻讯而来的保卫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该箱辣椒重42斤价值357元。

  据向某交代,其在2011年2月22日至3月23日期间,先后到中南菜市场盗窃八次,盗得青辣椒、红辣椒等蔬菜共计价值3406元。其中既遂七次,价值3049元。

法院判决:向某构成盗窃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周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据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律师说法:多次盗窃的认定

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根据法条我们可以知道,必须是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属连续犯,应以盗窃罪一罪累计其犯罪数额,若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多次盗窃”也属于连续犯,在盗窃数额认定方面当然一致,但并不以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为唯一定罪标准。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在两年内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虽然盗窃数额未达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也应当作盗窃罪处理。

本案中向某在一个月中疯狂盗窃8次,虽然每次的盗窃金额不大,若根据金额则不足以立案,但是其行为已经构成多次盗窃,故法院判其盗窃罪。

以上就是多次盗窃的认定相关问题,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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