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07 11:15:42 作者:武广有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 在现代社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已屡见不鲜,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这类纠纷究竟是如何处理的呢?尤其是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究竟该如何确定其赔偿顺序呢?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案情简介:向负有次要责任的重型货车车主主张人身损失赔偿
2013年12月6日晚,原告杜某醉酒后驾驶闽C1MV31号二轮摩托车,由xxxx镇xx村往城关方向行驶,途经xx镇xx村路段,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由被告王某驾驶的闽AB2868号重型货车时,与对向驶来无牌电动三轮车相碰,导致二轮摩托车及原告向前右滑移后被闽AB2868号重型货车碾压,造成原告受伤及三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电动三轮车驾驶员驾车逃离事故现场。xx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原告杜某和无牌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应共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当晚,原告被送至xx县医院治疗,次日转xx市医院治疗,于2014年7月15日出院,共住院220天,用去医疗费431216.63元,其中非医保费用90943.09元。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双大腿自上段以远缺失构成二级伤残。闽AB2868号肇事车辆系被告王某所有,向被告阳关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案发后xx保险先行支付给原告交强险费120000元,被告王某支付医疗费87000元。现原告起诉被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时应先由交强险公司赔付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xx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事故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杜某和无牌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共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某驾驶其所有的闽AB2868号重型货车造成原告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车已向被告阳光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要求被告阳光保险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阳光保险已支付交强险限额赔偿费,还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依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原告467773元[(1679243.44元-120000元)×30%]。不属于保险赔付的非医保数额90943.09元,依照事故责任比例,应由被告王某负担27283元(90943.09元×30%),被告王某已支付赔偿款87000元,其超额支付的59717元,可抵扣被告阳光保险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的数额,即被告阳光保险应支付408056.2元。被告王某超额支付的款项可向被告阳光保险另行主张。
律师说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时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顺序?
在司法实践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顺序的法条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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