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30 16:48:41 作者:武广有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时,当事人可否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呢?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案情简介:主张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被挂靠人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6月3日17时,卢某驾驶皖K/B4763号轻型箱式货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洪桥路口时,与原告张某乘坐的由李某驾驶的粤B/ND632号箱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以及原告张某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为,认定卢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原告张某受伤当日至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救治。另外经查,被告二A公司系皖K/B4763车登记车主,被告四杨某系该车实际车主。杨某将该车挂靠在被告二名下。事故发生时被告一卢某系向被告四借用车辆。肇事车辆在被告三B公司处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为维护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挂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张某与被告一卢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卢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各被告亦未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三处投保交通事故强制险,在交通事故强制险限额内应当由被告三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三已因同一交通事故向其他受害人作出赔偿,故被告三辩称只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限额部分,应由被告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四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被告二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对被告一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被挂靠人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挂靠车辆通常是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在被挂靠人应预见到挂靠车辆可能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而造成的后果的情况下,仍同意挂靠的,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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