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12 23:55:21 作者:武广有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工程款结算问题,应提供哪些证据支持?无锡交通律师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交通法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交通咨询,交通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这是一起工程款结算问题的纠纷,由于双方达成合同约定,法院不支持新的请求,一切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合同问题纠纷如何解决?下面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工程一方请求对原工程费重新结算
2007年,A公司承建了某住宅小区工程后,于2007年2月27日将该工程中泥工、混凝土工作的劳务,以企业班组内部承包方式承包给B,并签订了《建筑工程班组施工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建筑面积约23000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工程班组单包(即包工不包料);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按施工图纸图说和交底记录所规定的泥、砼工工程全部工作内容(不含厨厕设施、天棚抹灰、楼板现浇一次达到垫层平整要求,不另作垫层,外墙砖采用普通外墙砖),泥工及全部工作工程按建筑面积54.6元/平方米的单价;付款方式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85%付款,余款待工程交付使用一个月内,扣留2%的保修金之后,一次性付清等权利义务。2007年4月29日,B进场施工。修建到第四层时,混凝土由自拌混凝土改为商品混凝土。该工程于2009年1月10日竣工验收并交付。2009年1月22日双方签订《会议座谈纪要》,对该工程进行了最终的结算,确认B总承包面积为25272平方米,计25272平方米×54.6元/平方米=1379851元,加上外墙砖价差调整等增加工程量,A公司应付B工费共计1551132.09元。扣除B已领工资1361723元及商混调减等减少工程量费用合计1435718元,A应付B 115414.09元,扣质保金27000元,还应支付88414.09元(已于2009年1月23日支付)。《会议座谈纪要》最后注明双方可以对以上结算反悔。2009年2月24日,B起诉,以签订《会谈座谈纪要》受胁迫无效,增加的厨厕垫层、天棚抹灰等工程量未计算,不应扣减商混人工费等为由,请求对某小区工程人工费进行重新结算,并支付尚欠原告工资229642.69元。
法院判决:因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第25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学财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原告想请求重新结算相关费用,需要充分的证据来支持。
2007年2月27日,被告将其承建的某住宅小区工程的泥工、混凝土工作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原告修建。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工程竣工后,双方于2009年1月22日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了最终结算,达成了协议。事后原告反悔要求重新结算,但未提供有关结算依据,也未申请对合同外增减工程量进行审计,致使无法确认被告是否拖欠人工工资以及拖欠多少人工工资的事实。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明显不够充分。
以上就是工程款合同纠纷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交通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