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发包方破产,承包方的优先受偿权如何实现?

时间:2017-11-19 23:28:44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因工程发包方破产,承包方的优先受偿权如何实现?无锡交通律师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交通法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交通咨询,交通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导读:在我国工程建设中发包一方破产,承包的一方如何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想认定确对其债权是否有优先受偿权该如何做,有哪些重要的方面?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案情简介:因工程发包方破产,承包方要求确认其债权优先受偿权。


2006年3月,安徽天宇公司与通州建总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徽天宇公司将其厂区一期工程生产厂区的土建发包给通州建总公司承建,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6年4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07年3月1日。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监理公司下达开工令,通州建总公司遂组织施工,2007年安徽天宇公司厂区的厂房等主体工程完工。后因安徽天宇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停工,该工程至今未竣工。2011年7月30日,双方在仲裁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如处置安徽天宇公司土地及建筑物偿债时,通州建总公司的工程款可优先受偿。后安徽天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江苏宏远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安徽天宇公司破产还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受理。2011年10月10日,通州建总公司向安徽天宇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2013年7月19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宣告安徽天宇公司破产。通州建总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据:确认承包一方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确认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对申报的债权就其施工的被告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厂区土建、安装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宣判后,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在破产中,认定债权的优先受偿权的重要方面。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了工程竣工时间,但涉案工程因安徽天宇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停工。现没有证据证明其具体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实际解除,本案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安徽天宇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起算优先受偿权行使时间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信。2011年8月26日,法院裁定受理对安徽天宇公司的破产申请,2011年10月10日通州建总公司向安徽天宇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因此,通州建总公司主的时间是2011年10月10日。安徽天宇公司认为通州建总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超过了破产管理之日六个月,与事实不符。

 

以上就是因工程发包方破产,承包方的优先受偿权如何实现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交通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无锡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工程建筑 交通事故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武广有律师 > 武广有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