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5-18 20:44:31 作者:陈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案例
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包括哪些?
先看以下一个咨询:
问:我于2008年5月为台商在昆山进行昆山??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开业前的准备工作及??净水的市场推广工作,公司于2008年10月工商注册成立。今年4月老板过河拆桥辞退我,因公司一直未与我签劳动合同,我可否对公司注册前的筹备期工作期间进行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敬请名师指点!! 王? 昆山电话:13338050???(为当事人保密,文中人名公司名称及电话均改为?号)
答:我的观点是:你可以要求该公司支付二倍的工资.
公司注册开业前的准备工作期间你即开始在该公司工作,你与该公司在2008年5月就已建立了劳动关系.该公司于2008年10月工商注册成立后,应当及时与你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注册前筹备阶段也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所以应支付你二倍工资。
法理分析及法规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