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婚姻:90岁的张老太和72岁的女儿,谁该养谁?

时间:2011-07-20 18:31:21  作者:法邦网 陈建良  文章分类:古今疑案

栏目名称:法眼看婚姻

主    题:谁该赡养90岁的老母亲?

嘉宾律师:陈建良律师

本期策划:周文政

背景资料:http://www.fabao365.com/news/849570.html

 

本期介绍:

张老太今年已90岁高龄,老伴去世,独居生活。近日,她一纸诉状将72岁的女儿田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给付生活费400元,医疗费2000元。田女士也是靠土地为生的农民。她跟法官说,自己年事已高也没有劳动能力,同样没有经济来源,自己的生活也需要子女照顾。这种情况下,谁应该赡养90岁的张老太呢?

为此,《法眼看婚姻》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陈建良律师。

 

访谈内容:

【法眼看婚姻】陈建良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婚姻》。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陈建良律师】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来自上海的陈建良律师,首先感谢法邦网的邀请,很高兴参加这期《法眼看婚姻》访谈节目。

 

【法眼看婚姻】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案件也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面对赡养纠纷逐年增多的趋势,作为法律工作者,您认为这其中的根本原因有哪些?

【陈建良律师】鸦有反哺,羊有跪乳,孝敬父母、赡养老人,天经地义。无论是传统伦理还是现行法律,都强调、都要求子孙要敬老、养老,家庭成员要互敬互爱、相互支持。从儒家的《孝经》,道家的《劝孝歌》、《24孝图》、《太上感应篇》,佛家的《佛说父母恩重难报经》,到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无不宣扬敬老、养老、爱老。孝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其实,人都有双重身份,既是子女又是父母,自己的行为会教育、感染着下一代,赡养父母、长辈,让父母、长辈生活得好,这是一个人道德底线,不孝子孙将被社会谴责,会被世人唾弃。

目前赡养纠纷有增多趋势,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些是因为子女的素质低,不懂老人的真正需求,认为只要老人有钱花,不挨饿受冻就行,忽视了老人的情感需求;有些是因为子女经济条件差,家庭贫困,无赡养能力;有些是因为逆子劣孙,斤斤计较,认为父母有偏心、析产不公,有的是媳妇嫌弃公婆,不愿与公婆共同生活等;有些是以上几种情况交织在一起。当然,其中最主要最根本的是子女不懂父母心,不懂父母对子女刻骨的爱,忘恩负义。随着社会物质文明的发展,医疗保健水平的提高,人均寿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近年开始出现如本案90岁张老太告72岁的女儿这一类“老告老”的新型赡养纠纷。

 

【法眼看婚姻】我们知道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不仅仅是道德方面的约束,在法律上也是有相关规定的。目前我国法律针对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都有哪些明文规定?

【陈建良律师】目前规定子女应当赡养父母的法律有:《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收养法》、《民法通则》、《刑法》、《宪法》等。

 

【法眼看婚姻】我们回到案件本身,若父母与子女双方都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双方都没有经济来源。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该子女就无需对老人进行经济上的赡养?

【陈建良律师】这时候不是需不需要,而是能不能。子女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就本案来说,90岁的张老太和她72岁的女儿田女士都已超过60岁,都属于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且均无经济来源,如果支持 90岁的张老太告72岁的女儿田女士承担赡养责任,支持72岁的田女士诉求90岁的张老太履行抚养义务,这不仅发生诉权冲突,各自权利实际也无从实现。

 

【法眼看婚姻】接着上面的问题,本案中作为女儿的田女士年老体弱,无能力尽赡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孙子女是否有赡养老人法定义务?

【陈建良律师】是的,应当由其他家庭成员如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起对90岁张老太的赡养义务。 如果没有其他家庭成员或其他家庭成亦无力赡养的,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如果张老太属农村人,则由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

 

【法眼看婚姻】有位网友通过我们的咨询平台提问:双方已离婚,前夫去世,前夫父母没有生活来源且只有这一个儿子,那么自己对前夫的父母还有没有赡养义务?您能否为该网友解答一下。

【陈建良律师】法律上没有义务。但从道德伦理以及尊老爱幼的良好社会风俗上讲,我们鼓励她关心、资助其前夫的父母。

 

【法眼看婚姻】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老人有没有赡养义务?收养关系解除能否免除赡养义务?

【陈建良律师】一、关于成年养子女的赡养义务。《婚姻法》、《收养法》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

二、关于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的赡养义务。《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注意,这里用词是“应当给付生活费”,而不是“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的主要内容是指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费用,但不仅仅限于上述经济责任,还包括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的尊敬、关心和照顾。因此,按照法律规定,经养父母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在法律上不负有赡养义务,但应当给付生活费。

 

【法眼看婚姻】最后,您能否为大家总结一下,哪些人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

【陈建良律师】《婚姻法》规定 :(1)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3)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4)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发现: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夫妻等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或扶养义务。如果没有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无力赡养或扶养,由当地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救济或供养。

【法眼看婚姻】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陈建良律师】有些人把父母深恩当作理所当然,不知图报。建议他们读读《佛说父母恩重难报经》,相信很多人看后会幡然悔悟,嚎啕大哭。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2b6b96d0100u24x.html

另外,建议有些父母,对子女不要溺爱,不要包揽过多,对子女一视同仁,不厚此薄彼,自己要掌控一部分财产。同时也希望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法院等单位开展一些切实有效的预防、调处等工作。

 

【法眼看婚姻】再次感谢陈建良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陈建良律师】再次感谢法邦网的邀请。法邦网一直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一直探索法律疑难问题、一直追踪社会前沿问题。针砭时蔽,入木三分,倡导正气,不遗余力,每期节目都办的有声有色,每次参加,不但对相关法律领域有进一步的了解,身心更是深受感染。真心祝愿法邦网今后越办越精彩。

上述回答不当或不足之处,敬请各位看官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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