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03 15:18:47 作者:陈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案例
案例三:对方为什么败诉
——后续治疗费的准确含义及逻辑思维在办案中的运用
[案情简介]
待补充充。。。。。。。。。。。。。。。。。。。。。。。。。。。。。。。。。。。。。。。。。。。。。。。。。。。。。。。。。。。。。。。。。。。。。。。。。。。。。。。。。。。。。。。。。。。。。。。。。。。。。。。。。。。。。。。。。。。。。。。。。。。。。。。。。。。。。。。。。。。。。。。。。。。。
答 辩 状
答辩人:林
答辩人与上诉人程 (以下称被答辩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答辩人不服(2009)闵民一(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已提出上诉。现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关于医疗费部分判决正确,被答辩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1、答辩人一审中主张的医疗费属法定赔偿范围。被答辩人对后续治疗费所作解释错误。
关于后续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表明,构成残疾后所需的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而非定残后就不存在后续治疗费。
所谓“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01)》)。 实践中的大量案例证明,受害人即使已经出院,但并非出院就等于“完全治愈”,很多受害者确需在半年、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后进行二次手术的。被答辩人关于后续治疗费的解释,是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严重扭曲,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也必为社会公德、社会良知所否定。
2、从伤残已鉴定推出治疗终结,属逻辑错误,结论亦必错误。
2002年12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而对于“治疗终结”,其第2.7条规定为“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因此,治疗终结并不等于完全康复,而是“临床效果稳定”,只要受害人病情得到控制,在短期内不再恶化,即应认为相对稳定。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多样性,致使并非所有疾病都能在短期内治愈,司法解释规定后续治疗费的本意,并非是简单认定只要评残就视为治疗终结,后续治疗费不予支持。当然如果对是否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通过鉴定予以确定。
显然,被答辩人没搞清楚伤残评定与治疗终结之间的医学关系和逻辑关系,没搞明白治疗终结是伤残评定的前提、伤残评定的医学基础是治疗终结、伤残评定是治疗终结的结果之一,本末倒置。故其观点错误。
况且,原医疗机构这次重新手术的决定,本身就是对先前“治疗终结”部分或全部否定。《鉴定书》也仅是对被鉴定人(答辩人)的受伤害程度、伤残等级作出评定,并非关于治疗终结的结论。
综上,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此致
上海市第 ?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答辩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