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证假为真”如何定性

时间:2011-01-29 13:18:23    文章分类:法眼无边

公证员“证假为真”如何定性
包健 
 案情:2004年8月至2005年1月间,上海市某区公证员赵某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公证程序,对不真实的事实予以公证,致使其出具的《委托书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等7份公证书所公证的7套住房被出售,或者被作为当品抵押造成绝当,给相关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0余万元,并引发2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证处赔偿损失。上述公证书因证明情况不真实,现已被该区公证处撤销。

陈建良律师注:2006年3月1日《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执业机构: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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