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18 15:45:12 作者:郝江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安排我担任齐XX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接受委派后,本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XX犯有抢劫罪没有异议。
在对齐XX量刑时有如下可以考虑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首先,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齐XX的户籍查询信息可以看出齐XX出生于1992年5月10日,其在犯罪时及接受审判时均未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对齐XX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其次,从本案认定的事实来看,被告人齐XX年纪尚小,其本身并没有抢劫的故意,仅是由于随众的心理而误入歧途,应该认定其在本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是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认定为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再有,根据公诉方的指控及被告人供述等材料显示,被告人齐XX与其他同案犯仅是预谋抢劫并尾随事主,但并未实施具体犯罪行为时即被警方查获,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后,被告人齐XX是偶犯、初犯,犯次罪前无前科,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认罪态度一直很好,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因本次犯罪情节轻微也已被公安机关批准取保候审。
辩护人认为齐XX还很年轻,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对社会生活经验欠缺和法律意识的淡薄而误入歧途,但只要家庭、社会给予正确的引导和教育,其可塑性还是很大的。在此辩护人希望人民法院能充分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积极贯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理念,作出有利于被告人今后成长的公正判决,建议法庭在对齐XX批评教育后能够免除对齐XX的刑事处罚。
辩护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深表感谢。
以上辩护观点,请法庭参考。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郝江 律师
二0一0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