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纠纷

时间:2011-04-26 22:08:42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五十八、五十九条的规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办事处东沿村刘振才、窦长文等24位村民的委托,指派我作为24位原告起诉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办事处东沿村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经过法庭许可参加了本案的开庭审理。现依据法律、事实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即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办事处东沿村村委会承诺向原告免费安置回迁房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分别向法庭提供了如下几组证据。原告向法庭出具的证据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证据二、证人“马雪莲”、“郭明”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了被告以村民代表和党员代表逐户通知到人的形式向原告宣布了被告作出的向原告按照每人40㎡免费安置回迁房这一事实。证据三、被告于2010年10月18日向全体村民发出的公开信,证明被告要求原告村民购买安置回迁房屋的事实。证据四、被告负责人村长窦亚利、被告党支部书记李友与村民座谈的视频光盘,证明村里就免费安置回迁住房方案通知到户。证据五、“房信复查〔2010〕33号房山区人民政府信访复查意见书”证明作为政府部门对于村民住房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属于村民自治的答复。

 代理人认为上述证据证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关于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关系,虽然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没有约定回迁安置内容,但是被告之后的通过村民代表和党员代表将一致通过的为原告免费安置回迁住房方案通知到户的行为形成了对于拆迁补偿协议的补充,对于口头合同我国法律是认可的;被告在作出回迁安置方案后要求原告购买回迁安置房的行为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照约定履行提供免费安置住房于法有据。

被告以回迁安置主体不是被告,被告无权进行安置进行答辩。并前后提供三份证据,分别是“西潞指〔2009〕1号关于轨道交通房山线工程西潞段拆迁补偿、回迁安置方案”、“回迁指〔2010〕1号轨道交通房山线西潞段(东沿村)回迁安置实施方案”、“(2010)一中民终字第18326号民事判决书”。对于“西潞指〔2009〕1号关于轨道交通房山线工程西潞段拆迁补偿、回迁安置方案”、“回迁指〔2010〕1号轨道交通房山线西潞段(东沿村)回迁安置实施方案”本代理人认为上述两份证据没有加盖任何部门的印章,不符合单位出具书证的法律要求,法庭对此不应予以认定。关于“(2010)一中民终字第18326号民事判决书”代理人认为首先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因此不能以其他案件的判决作为本案的判决依据。其次,代理人当庭质证时指出,原告不是“(2010)一中民终字第18326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当事人,无权提出申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推翻法院错误的认定。房山轨道建设是在2009年4月9日取得拆迁许可证,而原被告在2009年2月即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被拆除了房屋。未取得拆迁许可即拆除的行为明显违法,仅此一处即可证明(2010)一中民终字第18326号民事判决书存在错误之处。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主张的其是受委托实施的拆迁工作并没有被授权负责安置,而认为没有履行为原告免费安置回迁房的合同义务也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如下,首先在于原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被告并未出示委托书,直至本案开庭审理也没有出示过授权委托书,原告有理由认为拆迁人既是被告。其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明确了村民自治这一法定原则。再有原告提交的“房信复查〔2010〕33号房山区人民政府信访复查意见书”也明确了作为政府部门对于此类事项定性为应村民自治。所以我们能够得出一个结论即被告的答辩是没有事实、法律依据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明确要求“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无论是现行法律还是国家政策都是保障被征地中的农户基本利益,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请法庭早日作出公正的判决。

                            代理人:郝江

                            2011年3月10日

执业机构:北京市维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婚姻家庭 经济仲裁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交通事故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郝江律师 > 郝江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