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合同时应当约定地域管辖的律师建议书

时间:2008-05-27 17:30:37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关于签订合同时应当约定地域管辖的

律师建议书

    所谓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即在合同中约定由什么地方的法院来审理双方的纠纷。在大量合同纠纷的中,约定地域管辖的情形并不多见,这对当事人来说,可能相当不利。具体体现在:

    一、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纠纷由哪里的法院管辖,诉讼则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二、如果自己提起诉讼,则只能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将可能因路途遥远而增加诉讼成本;因地方保护主义使权利无法得到足够保护,甚至直接面临败诉的风险。

    三、如果对方提起诉讼,对方则可能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地域管辖,可以根据实际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个(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另外的法院将丧失对双方纠纷管辖的权利。

    为使贵公司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特提出以上建议,供贵公司参考。

    顺祝商褀!

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  林帮丛

2008年5月27日

执业机构: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四川 成都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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