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7-22 11:04:24 作者:孙元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作用
一、律师接受委托
犯罪嫌疑人受到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二、与侦查机关联系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三、会见犯罪嫌疑人
(一)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
(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咨询: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相关规定;
10.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五、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上海鼎城律师事务所
孙元律师
139188183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