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后按照遗嘱继承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时间:2011-08-08 10:47:33    文章分类:继承抚养

【案件内容】
金先生自幼父母双亡,由爷爷抚养长大。1999年金先生
不顾爷爷的反对与离异后的蒋女士结了婚。2000年金先生
的爷爷在向律师咨询后办理了遗嘱公证,将包括房产在内的
全部遗产指定由金先生个人继承,并在遗嘱中申明该房产不
得作为金先生和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2002年老人去世
后,金先生将房产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继承的其他钱物用于
家庭开支。2005年年底金先生和蒋女士开始发生矛盾并逐
渐升级,现双方面临离婚。问:蒋女士有权分割金先生继承的
房产吗?
【分析解答】
从金先生爷爷设立的公证遗嘱的内容看,其已将遗产指定
由金先生个人继承,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金先生
继承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提醒】
假如金先生的爷爷去世时没有设立遗嘱,则适用法定继
承。因金先生的父母早逝,故由金先生按照我国《继承法》的
规定,代位继承其爷爷的遗产。由于此时金先生继承的房产
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应作为其与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案中,由于老人设
立了遗嘱且明确表示遗产只归一方所有,故金先生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仍应视为其个人财产。

 上海鼎城律师事务所

孙元律师  13918818371

执业机构:上海管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徐汇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遗产继承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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