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08 11:00:43 作者:法律与道德 文章分类:继承抚养
【案件情况】
夫妻出资购买,房产证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
在双方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唐先生和王女士目前面临离婚,双方就家庭唯一的一套
房产陷入了争议。该房产系4年前夫妻俩用家庭积蓄出资,
以儿子的名义购买。房产证登记在儿子小强的名下。小强今
年12岁,其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由于双方都想取得
房产和对儿子的抚养权而争执不下,唐先生打算通过诉讼解
决房产的归属问题。问:该套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
割?
【分析解答】
该套房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害。由于该套房产登
记在小强的名下,而小强又是未成年人,因此,该套房产应认
定为小强的财产。虽然从购房资金的来源上来说,是小强的
父母出资,但由于名义购房人和实际产权人都是小强,故该购
房款应视为父母对小强的赠与。赠与实现后,非因法定事由
不得撤销。如果因为父母离婚,就把小强名下的房产过户到
父母一方的名下,这是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
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的。所以,法院是不会将小强名下的房
产判归其父母任何一方所有的。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由于
小强已满10周岁,其又同意随母亲生活,法院会判决王女士
取得对小强的抚养权。这样,王女士作为小强的监护人实际
上会取得房屋的居住权,并替小强管理该房产。当然,王女士
除非为了小强的利益,否则,其不得处理被监护人小强的房
产。。
【律师提醒】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的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子女
名下的,该房产一般视为子女的个人财产。为保护未成年人
的利益,一般不能将此类房产视为家庭共同财产。在司法实
践中,父母离婚时要求对该种房产进行分割的,法院一般不予
支持。此种情况下,实际上会由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取得
对房屋的居住权和管理权。如果另一方今后发现该方擅自处
理房产等行为损害了被监护子女的利益时,可以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上海鼎城律师事务所
孙元律师:139188183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