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7-22 11:55:46 作者:孙元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律师在审查起(检察院)诉阶段的作用
一、律师接受委托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二、与公诉机关联系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并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及案件材料。
三、会见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可以随时会见。
(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
四、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五、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1.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2.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其提出控告。
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代为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上海鼎城律师事务所
孙元律师 139188183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