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审查起(检察院)诉阶段的作用

时间:2011-07-22 11:55:46  作者:孙元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律师在审查起(检察院)诉阶段的作用

一、律师接受委托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二、与公诉机关联系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并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及案件材料。

三、会见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可以随时会见。

(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

四、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五、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1.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2.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其提出控告。

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代为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上海鼎城律师事务所

孙元律师  13918818371

 

执业机构:上海管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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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遗产继承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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