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审判(法院)阶段的作用

时间:2011-07-22 12:06:52  作者:孙元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律师在审判(法院)阶段的作用

一、律师接受委托

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被告人或其亲友可以聘请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二、审查管辖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管辖不当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管辖异议。

三、与法院联系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法院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并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四、会见被告人

(一)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无需经过批准,可以随时会见。

(二)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应注意了解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并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1.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2.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3.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4.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5.被告人关于无罪辩解的理由;
  6.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7.是否有立功表现;
  8.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等情况。

(三)法律帮助

律师可以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五、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辩护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六、出庭准备

  1.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2.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律师发现案件审理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应向法庭提出异议。

七、法庭调查

  1.法庭对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核对有误,可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2.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

  3.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律师可以进行争辩。

  4.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5.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6.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发现有程序违法的情况时,有权提出异议,要求予以纠正。

八、法庭辩论

   1.辩护律师可以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型的意见和理由。

2.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证:
  (1)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2)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3)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4)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5)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3.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的,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九、休庭后工作

   1.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书面辩护意见并及时提交法庭。

   2.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内,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的意见,询问其是否上诉,并给予法律帮助。

    上海鼎城律师事务所

    孙元律师   13918818371

   

执业机构:上海管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徐汇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遗产继承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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