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立有多份遗嘱, 效力如何认定

时间:2011-07-24 00:12:39  作者:孙元律师  文章分类:继承抚养

     依据法律规定,在我国,遗嘱有五种形式,其中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每类遗嘱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遗嘱人可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所立遗嘱的形式,只要求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遗嘱人在生前就其遗产处理立下了多份遗嘱,且相互间的内容相抵触,在其死后,继承人应按哪份遗嘱去处分遗产会成为各继承人争议的焦点,若无法确定各份遗嘱的效力,则遗产将无法得到处理。那么到底如何确定各份遗嘱的法律效力呢?
  
    首先,需对每份遗嘱单个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

    再者,对比多份有效的遗嘱,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最终如何分割遗产。
  

     所以有多份有效遗嘱存在的情况下,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种形式的遗嘱;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确,也就是说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的效力等同。

  上海鼎城律师事务所

孙元律师:13918818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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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遗产继承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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