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5-28 15:15:54 作者:卜海莉 文章分类:法律护航
有位网友来函咨询:
“我的一位朋友是做服装加工生意的,当初由于资金周转不灵,曾向我借5万元钱,并承诺在一年后一定连本带利归还,因为是朋友平时关系还好,他有困难,我也抹不下面子只好帮他,但我当时留了个心眼,让他女儿也在借条上签上名字。到了该还钱的时候,他却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到后来索性躲到外地,手机也再也打不通了,他家里只有他父母和女儿在,说也联系不上他,我知道他们是合起伙来骗我的,但也没有办法,我真没想到他会为了不还钱躲起来。一想到,这笔钱可能打水漂,我真是后悔死了,但还是不甘心,想咨询一下律师,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真的没有办法了吗?”
律师支招:
对于这位网友的遭遇,令人同情,出于友情,他帮朋友解困于危急,慷慨支援,却被以怨报德,其朋友不仅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反而为了逃避债务隐匿行踪,失去信义。其实,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任重而道远。他的这位朋友正是缺失了诚信和守法理念,更为可怕的是,其行为已为其女儿做出负面的“榜样”,正如问题中提到的那样,其女儿了解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父母行为不端正,势必教子女有样学样,恶性循环,对家庭,对社会造成伤害。
因此,律师建议这位网友,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应考虑尽早诉请法院解决,讨还借款。
从文中介绍的情况看,手中握有借据,并且难能可贵的是,还让债务人的女儿也在借条上签名。虽然债务人故意逃避,“下落不明”,但其女儿还在家,(由于问题表述内容不完整,如果其女儿已年满18周岁)作为家庭成员,在借条上签名,应认定其认可了该债务为家庭共同债务。加之,他们系父女关系的这种特殊身份,故应当能够认定其为共同债务人,或是一种债务加入行为,应当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故,这位网友可以将债务人的女儿做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他们共同清偿欠款。无论将来他们做何辩解,共同还款责任均能够确认!正所谓“签名有风险,下笔请谨慎”。在借款合同关系中,他们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做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的签字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因此,当然可以认定其女儿也是认可自己做为共同借款人或同意加入对该债务的清偿的。
另外,按通常理解,从情理而言,正面的社会评价对每个人都十分重要,且人人都有舐犊之情,既便自己耍赖, 不顾道义,但从内心而言,也不愿看到自己的下一代也被人唾弃,因此,想必债务人也不愿其女儿因为自己的行为而背负官司,甚至被法院强制执行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