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9-04 15:28:11 作者:卜海莉 文章分类:法律护航
公司运营过程中,发现某人擅长经营管理,想长期留用该优秀人员,以及对于公司软实力发展具有一定贡献的人员,公司往往会采用奖励其股权、期权的方式做为激励措施,实践中被称为股权激励制度,这对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增强凝聚力,提高管理层对公司忠诚度效果显著。通过这种举措往往容易营造出为公司长期发展做贡献,必得到丰厚回报的氛围。同时,这对于管理者个人发展而言,也不失为一种有效方法。
股权激励制度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期权,达到一定条件的公司,可以规定管理人员服务达到一定年限,可以以较市场价更优惠的价格,购入一定数量的股票,而这部分股票是可以投放市场予以变现的;
二是管理人员服务达到一定年限,公司按照约定赠与其一定数量的股票,这部分股票可以分期分批投放市场变现;
以上两种形式,获得股票的管理人员不是公司固定股东,也不参加公司决策及经营管理,并不负有额外责任,但其所持股票将受到分期分批等条件限制,若是无偿赠与的股票,公司还可以按协议约定的收回条件或公司章程收回奖励股权。
三是纯粹赠与股权,俗称干股。所谓干股,是指公司股东以外的人,不必实际出资,而由公司授予其部份股权,并使其成为股东,这种行为原则上有效,公司应按赠予股份合同或口头意思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赠予股份的约定只有经实际履行,受赠方可获得公司股权。由于赠与合同系实践合同,在未实际履行时,赠与人随时有权撤销自己的赠与行为,且不同于股东实际出资的确认,也无需经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此时公司的自主权利较强,若反悔,受赠人股权较难实现,利益较难保证。
只要公司决策机构如股东会通过,一人公司中公司负责人个人决定,即可确认给予某人享有一定数量的股份,使其成为干股股东,有的记载在股东名册,有的也不记载,手续上的办理不像实际股东那么严格,一般只有公司主要负责人清楚。还有些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自有资金增加股份,且经工商变更登记,就可以使干股股东成为公司实际股东。
通常情况下,干股股东不参与公司的决策,只收取公司红利等,即主要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但也许需要承担其他约定义务。干股股东退出机制因公司的不同而不同,有的可能到期后自动注销,不允许转让,有的可以在离开公司时变卖干股股份。
综言之,公司股权激励制度以赠与股份为主,低价买入股票为辅,证明受股权激励的管理人员不同于实际股东的权利义务,故公司在股权激励办法中应当明确其权限范围。既可以规定其成为公司股东,与其他股东同股同权;也可以规定其享受部分股东权利,如只享受分红等,即予以事先规定,按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