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求偿权,夫妻共同债务案例疑难评析

时间:2012-12-05 00:37:41  作者:卜海莉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梗概:

吴某(男)与朱某(女)系夫妻,2010年3月至6月,吴某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张某借款6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债务期限界满,吴某未归还借款,张某多次讨要无着,只能以吴某与朱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偿还借款,朱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吴某当庭承认借款未还是事实,但提出债务系其个人所借,全部用于赌债,与朱某无关的辩解。

朱某答辩称,案涉债务系吴某个人举债,对于借款的情况她并不知情,况且她本人工作、收入很稳定,经济条件尚好,没有向他人举债的必要。吴某借款实用于赌债,从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是因为吴某有赌博恶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已于2011年2月办理了离婚登记。因此,她不应当承担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当事人吴某与朱某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2月自愿协议离婚。案涉借款发生在离婚之前,系吴某与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无异议。很明显,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朱某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夫妻共同债务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判断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一是看夫妻是否具有举债的合意,若有合意,则无论有无共同分享债务利益均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双方虽未在事前或事后达成合意,但却共同分享了债务利益,则也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已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情形。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实际上是确立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配偶不负连带清偿责任,除非存在条款中规定的二种情形:1、债务人或者其配偶能够证明,债务人借款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系个人债务;2、夫妻能够证明,夫妻双方间实行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明知,则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对于以上两种特例,为了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利益,应当由夫妻来举证。因此,本案吴某向张某借款是其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在吴某与朱某。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张某与吴某明确约定了该债务为吴某个人债务,或者吴某与朱某之间有约定财产制,且张某明知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吴某的借款系其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结合本案事实来看,1、吴某与张某相识多年,吴某借款时,尚未与其妻离婚,外部表象也表现夫妻关系良好,债权人张某做为外人对其夫妻内部矛盾无法知晓。2、吴某、朱某虽然均抗辩,借款用于赌债,但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吴某也未能具体说明借款去向,且债权人对借款被用于赌债也并不明知,故不影响案涉借贷关系的成立,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3、从吴某与朱某《离婚协议书》内容来看,家庭房产、车辆、家用电器、家具等均归朱某所有,不存在损害朱某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合法的债务,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吴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虽然吴某与朱某提出该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的辩解,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案涉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朱某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结语: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个人财富不断积累,民间借贷异常活跃,民间借贷纠纷也与日剧增,且易与其它法律关系互为交织,案件情形复杂多样,只要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理解透彻,理顺对证据材料搜集脉络,将不难把握关键环节,形成清晰的办案思路,突破纠结,最终取得较圆满的案件结局。

执业机构: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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